总说明
企业资质
经营类目资质
食品饮料
生鲜
酒类
箱包
礼品
运动户外
家居家纺
厨具
汽车用品
医药保健
母婴用品
玩具乐器
美妆个护
生活用品
图书音像
教育培训
数码产品
电脑办公
家电
酒店旅行
商家在言味云商城申请及开展店铺经营活动,须持续的同时满足本文件中“企业资质”和“经营类目资质”所罗列的要求标准:
1.
商家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并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身份信息应为商家自身情况的客观表现;
2.
开店商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两年及以上,且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3.
商家保证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真实、合法、准确、有效,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您的公司将被列入非诚信商家名单,言味云商城将不再与贵公司或相关联公司进行合作。入驻商家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要求的所列审核标准,如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要求规定必须具有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时,商家有义务配合及时补充提供。
编号 | 企业资质要求标准 | 说明(复印件须加盖商家公章) |
---|---|---|
1-1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根据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需确保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所售商品属于经营范围内;须通过上一年度年检;三证合一情况只需要提供一次即可,不必再提交“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 |
1-2 |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未更换“三证合一”证照,税务登记证上要有国税章或地税章,无地税需提供地区停止地税证明 |
1-3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 |
1-4 | 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
1-5 | 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 |
1-6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 |
1-7 | 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扫描件 | 若办理过变更、转让、续展,请一并提供商标总局颁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
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
《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商家是生产厂商,则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不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
2.
《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需包含经营的商品)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品牌商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3.
提交该品牌商品近一年内有效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中检测项为自行检验的厂商,可出示近一年内有效的出厂检验。
4.
食品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报关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近一年内的同批次(以合同号进行判断)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3)委托进口或者授权销售证明: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1.
商家经营的为加工制品,需提供以下资质:
1)《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商家是生产厂商,则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不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
2)若商家非生产厂商或品牌商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A.品牌商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商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B.生产厂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品牌商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2.
若商家经营的为初级农产品,则无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如下资质:
1)若商家经营新鲜蔬果,需提供以下资质:A.商家提交入驻申请时最近一个批次的《农产品检测报告》或《农药残留检测报告》;B.若商家经营的商品是采购的,则需提交收购合同或进货发票(若供货方为个人,需同时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C.若为自产自销,需提供种植证明或土地承包证明。
2)若商家经营鲜活水产品,需提供以下资质:A.进货合同或进货发票或养殖证明;若商家经营活蟹产品(包括大闸蟹、青蟹等),则必须同时提交供货方的养殖证明;B.检疫报告。
3)若商家经营生鲜蛋产品,需提供以下资质:A.若为自营,请提供开店公司的养殖证明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B.若为采购,请提供开店公司的采购合同、养殖户的养殖证明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若养殖权人为个人,还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正反面)。
4)若商家经营生鲜肉制品,需提供以下资质:A.若为自营,请提供开店公司的养殖证明(若为猪肉产品,需同时提交《生猪定点屠宰证》,若为鸡鸭等禽类产品,需同时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B.若为采购,请提供开店公司的采购合同、养殖户的养殖证明(若为猪肉产品,需同时提交《生猪定点屠宰证》;若为鸡鸭等禽类产品,需同时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提交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需包含经营的商品。
商家为生产厂商:
1.
商家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
商家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若商家所在地区以上两证已合并为一个证件,只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3.
商家若经营酒类,还需提供商家持有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产销许可证》)复印件。
商家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
1)商家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2)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若食品生产厂商所在地区以上两证已合并为一个证件,只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4)提供品牌商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5)商家若经营酒类,还需提供商家持有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产销许可证》)。
以上各类型店铺均需须提供两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须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且需包含必要的卫生标准项目(具体以检测单位认定适用项目为准)
需提供1年内的提供质检报告(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及各类产品所必须的检测项),请根据送检箱包类的执行标准进行检测。
火机烟具,军刀军具,以及其他电子电器类通电型商品需提供一年内送检的质检报告复印件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电子烟需提供一年内的CE认证或RoHS认
1.
若商家经营的产品需通过国家强制认证,则必须提供该产品对应的3C认证书;
2.
若商家经营的产品涉及助力车,则必须提供工业生产许可证;
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及各类产品所必须的检测项。
1.
与食品接触的相关厨具、餐具等属于质监局发布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类型的,需提供国内生产企业在相应许可范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塑料饮水杯、塑料奶瓶、保鲜膜、保鲜盒、压力锅、餐具洗涤剂等;
2.
电压力锅、电蒸锅等,需提供生产企业/进口商对具体产品型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安全认证证书。
1.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轮胎、车灯类目需);
2.
经营电子/导航产品类目,若国家要求必须通过3C强制认证的,须提供3C认证证书;
3.
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
依据品牌提供质检报告(包括GPS导航、行车记录仪、安全预警仪、洗车工具、空气净化)。
类目:营养健康、营养成分
一、若经营保健食品要求如下:
1.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需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如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则需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国内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需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3.
除1、2以外的其他保健食品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川、深圳经营保健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能表述为“保健品”。销售保健食品只需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即可。
若地方政策有其他规定,暂不颁发此证的,则需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特别注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破壁灵芝孢子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必须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批准文号(即必须申请蓝帽)。
A.商家为生产厂商:
国家保健食品:
1.
营业执照中应有生产经营保健品或预包装经营范围;
2.
商家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复印件;
3.商家持有的所有单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健字号批件)及其附件(产品说明书)复印件;产品品牌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记载一致;
4.
近一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进口保健食品:
1.
需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
销售产品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3.
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
4.
营业执照中应含有经营保健食品范围;
B.商家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
国产保健食品:
1.
商家持有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范围内包括保健品,《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类即可通过;
2.
生产厂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生产经营保健品或预包装的经营范围);
3.
生产厂商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复印件;
4.
品牌商持有的所有单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健字号批件)及其附件(产品说明书)复印件;品牌商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的,提供委托加工授权书(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已记载的无需提供);
5.
品牌商与生产厂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6.
近一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进口保健食品:
1.
需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
销售产品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其他说明:
如果商家反馈《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过期,正在延期,商家需提供“保健食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其中要写有“在产品再注册审查期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的字样内容。
二、若经营膳食营养食品(无蓝帽食品类)
国产膳食营养食品:
A.商家为生产厂商:
1.
商家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2.
产品中涉及新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仅可在保健品中可使用的原料,需提供国务院卫生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审批文件;
3.
产品生产执行标准非国标或地方卫生部门执行标准的,需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文件证明;
4.
近一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B.商家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
1.
商家持有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2.
生产厂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生产厂商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4.
产品中涉及新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仅可在保健品中可使用的原料,需提供国务院卫生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审批文件;
5.
产品生产执行标准非国标或地方卫生部门执行标准的,需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文件证明;
6.
近一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7.
品牌商与生产厂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8.
若委托加工产品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的产品,需提供质监局出具的《委托加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进口膳食营养食品:
1.
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
2.
销售产品相应的近一年进口报关单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类目:传统滋补
一、公司类型属于生产厂商:
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二、公司类型属于非生产厂商:
1.
《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2.
生产厂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生产厂商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4.
若品牌商与生产厂家非同一家,需要委托加工协议
进口传统滋补:
1.
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
2.
销售产品相应的近一年进口报关单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奶粉/营养辅食:
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
《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经营婴幼儿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需含有婴幼儿乳制品流通范围;若商家是生产厂商,则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不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
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需包含经营的商品)
1)商家经营奶粉/辅食等婴幼儿食品,需提供的行业资质要求同食品;
2)商家经营婴幼儿营养品,需提供的行业资质要求同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
3.
食品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
《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
报关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近一年内的同批次(以合同号进行判断)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3.
委托进口或者授权销售证明: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个护用品:
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2.
生产厂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涉及男女士卫生洗液、卫生湿巾(纸)、纸巾(纸)、卫生棉(棒、签、球)、卫生巾、护垫、成人护理纸尿用品、消毒液(剂)、消毒器械、具有抑菌、抗菌、杀菌功能的洗手液等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持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持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3.
化妆品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近两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须含有CMA认证)
该检测报告须由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且需包含如下必要检测项(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名称):
1)三项重金属:汞、铅、砷;
2)五项微生物: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与酵母菌总数(花露水、指甲油和烫发产品无需检测五项微生物);
注:
a)香水、花露水和指甲油产品需加检甲醇含量;
b)皂类:按照QB/T2485-2008《香皂》标准检测,无需检测三项重金属和五项微生物。
5.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上备案的电子凭证)或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
报关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近两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近两年内的同批次(以合同号进行判断)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
所有经营单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非特殊/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3.
委托进口或者授权销售证明: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4.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上备案的电子凭证)或者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凭证;
消毒用品:
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2.
生产厂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涉及男女士卫生洗液、卫生湿巾(纸)、纸巾(纸)、卫生棉(棒、签、球)、卫生巾、护垫、成人护理纸尿用品、消毒液(剂)、消毒器械、具有抑菌、抗菌、杀菌功能的洗手液等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持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持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3.
化妆品行业资质要求;产品涉及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如沐浴露、洗发液、洗发膏、发露、护发素、摩丝、发乳、啫喱水、啫喱膏、爽身粉、痱子粉、花露水等),需同时提供化妆品类目的相关资质。
4.
近两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须含有CMA认证)
该检测报告须由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且需包含如下必要检测项(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名称):
1)三项重金属:汞、铅、砷;
2)五项微生物: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与酵母菌总数(花露水、指甲油和烫发产品无需检测五项微生物);
注:
a)香水、花露水和指甲油产品需加检甲醇含量;
b)皂类:按照QB/T2485-2008《香皂》标准检测,无需检测三项重金属和五项微生物。
5.
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
其他特殊产品行业资质:
1)产品涉及男女士卫生洗液、卫生湿巾(纸)、纸巾(纸)、卫生棉(棒、签、球)、卫生巾、护垫、成人护理纸尿用品、消毒液(剂)、消毒器械、具有抑菌、抗菌、杀菌功能的洗手液等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国产花露水、驱虫产品、蚊香、杀蟑胶饵产品:需提供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3)大型清洁工具,涉及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需提供CCC认证证书。说明:3C认证详情请查询;
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
报关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近两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近两年内的同批次(以合同号进行判断)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
检测报告;近两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不在国家进口法检目录范围,无法提供入境检疫合格证明的产品);
3.
化妆品行业资质要求;产品涉及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如沐浴露、洗发液、洗发膏、发露、护发素、摩丝、发乳、啫喱水、啫喱膏、爽身粉、痱子粉、花露水等),需同时提供化妆品类目的相关资质;
4.
委托进口或者授权销售证明: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1)花露水、驱虫产品、蚊香、杀蟑胶饵产品:需提供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2)大型清洁工具,涉及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需提供CCC认证证书。说明:3C认证详情请查;
3)首次进口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产品须提供针对具体产品型号的《卫生许可批件》。
备注:
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或者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是国家食药局出具的文件;
2.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美白类化妆品;
3.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统一公布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4.
产品明细、质检报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需保持产品一致性;
尿裤湿巾:
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
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尿裤、尿布(垫、纸)、隔尿垫、湿巾(纸)、卫生湿巾(纸)、纸巾(纸)、卫生棉(棒、签、球)等须提供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持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持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2.
提交该品牌商品近一年内有效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若质检报告上的送检公司非品牌方或授权链路中的公司,需提交品牌方与送检公司的委托关系证明;
3.
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
报关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近一年内的同批次(以合同号进行判断)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
委托进口或者授权销售证明;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童车/手推车/安全座椅/喂养用品:
1.
3C认证书;经营“童车/手推车/安全座椅/暖奶/消毒器产品”类需提供产品的3C认证证书,其中安全座椅需符合国标(GB27887-2011)的规定;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的3C认证证书;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的3C认证证书(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经营用于包装食品的塑料材质容器、牙胶、安抚类产品等需提供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奶瓶等产品)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3.
消毒器类产品须提供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
提交该品牌商品近两年内有效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针对未持有3C证书的产品);若质检报告上的送检公司非品牌方或授权链路中的公司,需提交品牌方与送检公司的委托关系证明;
5.
非塑料材质的喂养用品不符合第1条及第2条资质要求。
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
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
3C认证书;经营“童车/手推车/安全座椅/暖奶/消毒器产品”类需提供产品的3C认证证书,其中安全座椅需符合国标(GB27887-2011)的规定;
备注:
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他玩具车辆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认证)》(针对产品型号)。各型号产品应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儿童自行车:GB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GB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儿童推车:GB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GB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玩具自行车: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童车: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其它玩具车辆: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其他说明:
寝居服饰:
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
检测报告
一.以下产品需提供检测报告(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各类产品所必须的各类检测项),必要检测项要求如下:
1)童装/孕妇装/袜子: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2)三岁以下婴幼儿服装类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耐唾液色牢度;
3)运动鞋/童鞋:物理机械性能、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4)三岁以下婴幼儿布鞋:异味、标识标志、外观质量、甲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耐摩擦色牢度;
5)家居服/保暖内衣/床上套件: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水洗尺寸变化率;
6)羽绒被芯:成分含量、标识标志、含绒量、充绒量、原料要求;
7)棉被/蚕丝被芯:成分含量、标识标志、原料要求;
8)羽绒服装: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含绒量、充绒量、原料要求。
注:
a)GB18401全套包括: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甲醛、PH值、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b)有填充物的产品需加检“原料要求”,真皮类鞋服以及配件需加检“材质鉴定”。
c)物理机械性能请根据送检鞋类的执行标准进行检测,比如:皮鞋按照QB/T1002-2005执行,则检测项目为帮底剥离强度、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鞋跟结合力、鞋帮拉出强度、成型底鞋跟硬度等。
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
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
委托进口或者授权销售证明;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3.
检测报告
一.以下产品需提供检测报告(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各类产品所必须的各类检测项),必要检测项要求如下:
1)童装/孕妇装/袜子: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2)三岁以下婴幼儿服装类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耐唾液色牢度;
3)运动鞋/童鞋:物理机械性能、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4)三岁以下婴幼儿布鞋:异味、标识标志、外观质量、甲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耐摩擦色牢度;
5)家居服/保暖内衣/床上套件: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水洗尺寸变化率;
6)羽绒被芯:成分含量、标识标志、含绒量、充绒量、原料要求;
7)棉被/蚕丝被芯:成分含量、标识标志、原料要求;
8)羽绒服装: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含绒量、充绒量、原料要求。 注:
a)GB18401全套包括: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甲醛、PH值、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b)有填充物的产品需加检“原料要求”,真皮类鞋服以及配件需加检“材质鉴定”。
c)物理机械性能请根据送检鞋类的执行标准进行检测,比如:皮鞋按照QB/T 1002-2005执行,则检测项目为帮底剥离强度、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鞋跟结合力、鞋帮拉出强度、成型底鞋跟硬度等。
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
3C认证证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电子琴等音视频设备”类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针对产品型号);
2.
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成品检测报告;以下商品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由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成品检测报告。成品检测依据GB6675-2014与GB 19865-2005,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各类产品对应的下述必检项目,必要检测项要求如下:
1)毛绒、布制玩具/竹木玩具/充气玩具:机械和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电气性能、卫生要求、特定元素迁移、电性能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
2)电鸣乐器:甲醛释放量
注:
1)电性能安全项目适用于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的玩具
2)请各商家自行做好各类产品标识标志的检查工作,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京东品控会根据市场反馈进行不定期抽检。
经营国产化妆品:
1.
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
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化妆品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若为委托加工,则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
5.
须提供1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须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且需包含如下必要检测项(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名称):
该检测报告须由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且需包含如下必要检测项(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名称):
1)三项重金属:汞、铅、砷;
2)五项微生物: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与酵母菌总数(花露水、指甲油和烫发产品无需检测五项微生物);
注:
1)香水、花露水和指甲油产品需加检甲醇含量;
2)皂类:按照QB/T2485-2008《香皂》标准检测,无需检测三项重金属和五项微生物。
6.
如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提交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特殊用途化妆品主要包括: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化妆品);普通化妆品需提供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网上备案凭证复印件。
经营进口化妆品:
1)近2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近2年内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
4)如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特殊用途化妆品主要包括: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化妆品);
须提供2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须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名称),检测标准依据GB/T23170
国产或进口的蚊香、杀蟑胶饵、杀虫气雾剂、杀蟑气雾剂、驱蚊液类产品须具备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上述产品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须提供《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需提供针对具体产品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1.
若经营图书类,需提供图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
若经营音像类,需提供图书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3.
若经营文化周边类,需提供相关行业资质及商标授权书。
1.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教育信息咨询、管理咨询、IT技术服务其中一个。早教、文体类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里含智力开发,文化传播。
2.
远程教育、在线教育有ICP备案号和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如涉及学历教育,需提供教育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3.
民办非企培训机构,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可代替营业执照)。
4.
驾驶培训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其中须有“驾驶员培训”项目。
5.
若经营品牌为非自有品牌,要求同专卖店且至少提供两份有效的代理合同。
1.
每个品牌、每个类目产品,至少提交一份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近两年内送检的质检报告;
2.
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需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各类产品所必须的各类检测项,必要检测项要求如下:
1)电源适配器:检测项目必须包括:标签及说明书检查(包含标签擦拭及内容检查)、抗电强度
2)锂电池:检测项目必须包括:放电性能、自由跌落、过充电保护、短路测试;
3)移动电源:检测项目必须包括:标记和说明检查、跌落试验、放电性能;标准号是GB31241-2014
4)儿童定位智能手表:3C认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5)蓝牙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3.
3C认证证书: 若贵司经营产品需通过国家强制认证,则必须该产品对应的3C证书。
1.
每个品牌、每个类目产品,至少提交一份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近两年内送检的质检报告;
2.
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需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各类产品所必须的各类检测项,必要检测项要求如下:
1)电源适配器:检测项目必须包括:标签及说明书检查(包含标签擦拭及内容检查)、抗电强度 2)锂电池:检测项目必须包括:放电性能、自由跌落、过充电保护、短路测试;
3)移动电源:检测项目必须包括:标记和说明检查、跌落试验、放电性能;标准号是GB31241-2014
4)儿童定位智能手表:3C认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5)蓝牙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3.
3C认证证书: 若贵司经营产品需通过国家强制认证,则必须该产品对应的3C证书。
1.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
3C认证范围:请根据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6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汇总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
网址:http://www.cnca.gov.cn/cnca/rdht/qzxcprz/rzml/images/20080701/4755.htm
2.
进口产品仍需经过3C认证
3.
以下类目可提供由国家或地方正规质检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送检的质检报告 (每个品牌每个类目一份);
类目:消毒柜,净化器,健康秤/厨房秤,足浴盆,美容器,按摩器/按摩椅,口腔护理/电动牙刷
4.
净化器必须按照最新国标(GB/T18801-2015)检测每个型号;
5.
饮水机必须有3C和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6.
净水设备必须有质检报告和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7.
挂烫机提供CQC即可;
交通出行:
1.
若商家为机票代理:
国内航线:
1) 需提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二类:国内航线)。
国际航线及港澳台:
2) 需提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一类:国际航线及港澳台航线)。
2.
若商家为航空公司
提供完整的基础资质
3.
平台服务商家的资质
1) 平台下至少有50家。
2) 经营网站的ICP备案证或ICP许可证 (必须提供)。
4.
若商家为旅行社
1) 需提供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2) 旅行社责任保险单。
酒店预定:
1.
合作商—酒店集团
1) 只需提交基础资质(营业范围须包含“酒店管理”或“住宿”)。
2) 自助餐券需提交餐饮服务许可(如已三证合一可提交食品经营许可)。
2.
合作商—单体酒店
1) 特种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 卫生许可证 (必须提供)。
3) 自助餐券需提交餐饮服务许可(如已三证合一可提交食品经营许可)。
3.
合作商-酒店网络平台服务商
1)平台下至少有50家。
2) 经营网站的ICP备案证或ICP许可证 (必须提供)。
4.
合作商-旅行社
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是分社需要提供《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2) 旅行社责任险保险单。
3) 涉及门票需提供景点经营方、授权代理方销售景点门票的授权书/合作协议。
5.
非旅行社(酒店代理商)
资质担保书或与酒店合作协议(协议至少3家)。